公告修正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」

公告修正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」第十四條、第十八條,並自發布日施行

行政院衛生署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
發文字號:署授食字第1001100807號
附件: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」第十四條、第十八條修正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