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三十三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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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
應靠邊行走,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
坐 、臥、蹲、立,阻礙交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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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四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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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,必須
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,不
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。
二、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,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
,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;未設人行道,而有劃設
停止線者,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;未設有人行
道及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
公尺以內。
三、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、設有劃分島或護欄
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,不得穿越道路。
四、行人穿越道路,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
指示者,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
進。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,應小心
迅速通行。
五、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,應依號誌之
指示迅速穿越。
六、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,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
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
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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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五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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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
光號誌者,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
止或警鈴已響,閃光號誌顯示時,應即靠邊停止,
不得通過。
二、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
誌之設備者,應看、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,始
得通過。
三、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,其
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;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
標誌者,依限高標誌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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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六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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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乘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購票或候車,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,按先
後次序,排列等候,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。
二、應按次序上下車,不得爭先擁擠。
三、車未停妥,不得上下車。
四、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。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
,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。
五、車輛行駛中,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。
六、乘車時,頭手不得伸出車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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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七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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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,應靠路邊行進,並應依交通指揮
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。
民間婚、喪、喜慶、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
須結隊成行通行者,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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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八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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盲人通行道路時,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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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九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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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,擅自穿越車道
,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
逐、嬉戲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阻礙交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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