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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則

第一百四十四條
   
   有關汽車檢驗、登記、發照及駕駛人、技工考驗、登記
  、發照,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,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
  辦理,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,由交通部另定之。
 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、表、證、照格式,由交通部
  另定之。
 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,得越區向公
 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,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,由
  交通部另定之。
  第一百四十五條
   
   (刪除)
  第一百四十六條
   
  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