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則
第一百四十四條 | ||
有關汽車檢驗、登記、發照及駕駛人、技工考驗、登記 、發照,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,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 辦理,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,由交通部另定之。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、表、證、照格式,由交通部 另定之。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,得越區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,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,由 交通部另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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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五條 | ||
(刪除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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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六條 | ||
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