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處理
如何正確處理事故及保障自身權利,以供參考:
一、輕微車禍的處理方式
(一)凡遇到車輛受損輕微且無人傷亡的事故,應先利用粉筆或相關可繪製於路上之工具將車輛四個車角先行定位(若車角受損則定位車輪),機車則繪製其倒地位置後,迅速將車輛移置於路邊,以免受罰及影響交通。
(二)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,當事人當場和解者,得不報告警察機關,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化,以避免事後反悔之糾紛。
(三)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,請務必報警處理,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。
二、傷亡車禍處理方式
(一)迅速對受傷者予以救護,並將其送往醫院。
(二)於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放置顯明標識,保護現場。
(三)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,以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。
(四)傷亡車禍未通知警察前來處理,對於將來刑事訴訟時,會相當吃虧,甚至得不到保險公司之理賠,請警察處理的方法:
1.打電話:110求教
2.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(派出)所。
(五)報案時應說明肇事詳細地點、車種、車牌、有無傷亡、及報案人姓名資料等,並在原地等候警方抵達。
(六)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處理,屬「自首」行為,負刑事責任者,得減輕刑責。
(七)事故現場,若身旁無行動電話,需至其他地方報警時,請先記下對方之車牌及身份證字號,避免對方趁機逃跑。
三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
(一)警方處理人員到達前:
1.心平氣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,避免情緒化,導致場面越來越僵化,甚至引起火爆行為,徒生困擾。
2.確認肇事之當事人,避免發生冒名頂替,逃避責任,以酒後駕車最容易發生乘客假冒駕駛人之情形。
3.儘可能以相機或攝影器材將事故四周之相關跡證拍攝,以利後續肇事現場重建之物證。
4.設法找目擊證人,協助釐清真相,尤以牽涉到號誌運作最為需要。
(二)警方處理人員到達現場處理
1.配合警方筆錄製作,並據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。
2.現場重要跡証,例如:煞車痕跡或刮地痕之走向(可判定行車方向)、散落物或落土(可推測接觸點位置)、油漆片(可推測肇事車種)等,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拍照存證。
3.現場草圖應仔細閱讀,如有錯誤、疏漏,應請處理人員解釋及補正。
4.注意自身言詞,避免與對造當事人,再發生任何口角,影響蒐證之過程。
(三)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:
1.當事人可於發生事故一個月後,於辦公時間前往處理單位查詢肇事原因。
2.當事人或家屬為進一步瞭解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,可閱覽有關資料,惟資料範圍以現場圖及照片為限,且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,不得攜出,另現場圖及照片部分,並得應其所請複印交付,以昭信肇事雙方。
當事人及家屬可向處理單位申請開立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」,受理單位應確實依規定提供證明,不得拒絕。